中新網永定12月5日電 (陳志龍)國家發放涉農補貼,是為了惠及廣大農民,發展農業生產,而一些基層官員卻動起了“歪腦筋”。12月5日上午,永定縣人民法院對永定縣農業機械管理站原站長張某亮在農機購置補貼領域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一案作出一審宣判,以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判處張某亮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沒財產3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張某亮利用擔任永定縣農業機械管理站站長的職務便利,在農機購置補貼申報過程中,收受農機經銷商、農機代理商、農機專業合作社及購機農戶的賄賂款大約27.73萬元。
  同時,張某亮在擔任永定縣農業機械管理站站長期間,還濫用職權,沒有嚴格按照《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規定(試行)》和2008年-2012年《福建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執行,放棄監管審核職責,多次違規上報明知不符合購機條件的購機戶所申請的國家農機購置補貼,造成了大約91.46萬元國家農機購置補貼專項資金流失及個人財產損失2.5萬餘元的嚴重後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農機經銷商、農機代理商、農機專業合作社及購機農戶賄賂款共計27.73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在履行職務過程中,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了91.46萬餘元國家農機購置補貼專項資金流失及養豬戶個人財產損失25450元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均應追究刑事責任,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辦案法官介紹,在農機購置補貼有關工作中,相關農機站工作人員或未認真履行申請人資格審查職責,縱容騙取補貼資金,或違反規定濫用職責權限,將本應由農機管理部門履行的審核職責交由農機經銷商行使,造成審核、驗收程序形同虛設,或在履行跟蹤監管職責中,嚴重不作為造成國家補貼資金流失,甚至利用職務便利,巧立名目套取補貼資金,大肆收受賄賂或進行索賄,他們的瀆職失職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完)
(原標題:福建永定一農機站原站長濫用職權受賄數十萬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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